管人
  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
  草案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六不得”以杜絕“以權謀利”,治理被社會長期詬病的“官商勾結”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從事下列活動:(一)以獨資、合資、合股、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三)以集資、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四)未經批准,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單位兼職、領取報酬或者從事有償中介服務;(五)曾擔任領導幹部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三年內,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兩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六)其他違反規定的活動。
  裸官不得擔任領導職務
  官員財產公示,一直被認為是預防腐敗的有效手段。草案對此也有明確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每年要按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核實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實。
  擬提任領導幹部的,應當如實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投資、債務、配偶子女從業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並逐步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不按要求如實報告的,不予提任。
  對於社會敏感的“裸官”問題,草案提出,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規定不得擔任有關領導職務,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財政、金融監管、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國家工作人員配偶或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及時報告。
  建立官員外逃預警機制
  貪得夠了,一走了之。對於屢見不鮮的貪官外逃,如何預防?草案提出,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外事部門、金融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審批和管理,完善出入境證件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資金監測系統,及時掌握涉嫌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大額資金轉移信息,強化協作,信息共享,形成防範國家工作人員和資金外逃的預警機制。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晉升職務前存在違紀違法問題,但是“帶病提拔”的,草案規定,晉升之後被查處並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
  作為領導幹部,不僅自己不能腐,還要承擔全部門單位的防腐任務,工作不力還要被追責。
  草案明確,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集體應承擔本單位預防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腐敗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還應按草案規定,健全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每年組織單位幹部職工對領導幹部廉潔履職情況進行民主評議,並以適當形式在單位範圍內公開。
  公務員向利益方借錢要報告
  為了防止國家工作人員變相收受“紅包”,草案明確,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國家工作人員要拒收;未能拒收的,應及時上交。
  草案提出,國家工作人員向管理或者服務對象借款,金額超過本人一年工資總額的,必須在借款行為發生後的一個月內,書面向所在單位監察部門報告。
  草案還規定,對擔任正職的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審計機關應當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黃麗娜)
  黃麗娜  (原標題:既要管住人,也要管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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